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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如何识别真假律师公司

发布时间:2018/5/14 15:20:39

       沈阳离婚律师允许私人律师参与刑事取证活动可以分担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减轻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各种顾虑,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存在巨大的职业风险,这是因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利益。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使得他们在诉讼中往往与警察或者检察官处于对立的位置,这样,如果公诉人的指控难以成立,常常会迁怒于辩护律师,沈阳离婚律师如有些学者所言就是:“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为控制和打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以不惜牺牲对自己有法定制衡职能和作用的律师的全部利益为代价,为取得所办案件的胜诉而搞职业报复。”沈阳离婚律师从实证的数据来看,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不久的短短几年中,辩护律师被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拘留或者逮捕的数量超过了200人。事实上,公诉人的职业报复是目前大多律师不愿承接刑事辩护案件的主要原因,这种现状必将导致恶性循环: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率愈来愈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愈来愈被漠视和侵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如果允许私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并代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活动,那么就可以分担辩护律师的责任风险,辩护律师就可以排除后顾之忧,切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也许有学者会反驳,让私人律师完全或者部分代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那么本质上就是将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转嫁到私人律师身上了。对此,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沈阳离婚律师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与辩护律师相比,私人律师毕竟不是直接面对公诉人,公诉人的起诉一旦被法院判决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即使他们想进行职业报复,往往首要的考虑对象是辩护律师,而不是私人律师。但辩护律师仅仅只是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形下,公诉人即使想进行职业报复,也往往会缺乏可以站得住脚的理由。因此,可以说,如果允许私人律师代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可以大大降低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改善辩护环境,从而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私人律师为人所诟病的另一点是其所获取证据的证据效力。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所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更重要的是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不可否认,私人律师在进行调查时,沈阳离婚律师为了获取有证明力的证据,除了经常使用汽车、摄像机、高倍聚焦照相机等普通设备外,还可能购置和使用国家禁止公开销售的跟踪仪、窃听器、针孔摄像头、远红外线探测仪等高科技设备,也可能采取跟踪、化妆侦查、陷阱取证等手段,而这些手段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私人律师在取证手段和取证程序上的瑕疵而一概排除其所获取证据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针对一方当事人通过私自偷拍偷录手段所获资料的证据资格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所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沈阳离婚律师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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