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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公司上诉后何时可以提前阅卷?

发布时间:2018/5/21 13:29:36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认为:在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法官需要把上诉状送达给对方,这是需要时间的,所以案卷会在一审法官那里保留些日子。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找一审法官查阅案卷。但一审法官往往会拒绝,并告知当事人待案卷已送至二审法院后沈阳律师公司,去二审法院查阅。

       对此,本律师认为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一审法官拒绝当事人阅卷还是有根据的,毕竟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为了二审诉讼查阅案卷当然要找二审法官。所以,如果您被一审法官拒绝的话,不妨先等一等。待案卷移送后在二审离婚案件开庭前去二审法院查阅案卷。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无法联系到被告的起诉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先生(化名,原告)与被告张女士(化名)在四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在加拿大,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沈阳律师公司分居并失去了联系。于是何先生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离婚。

       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王女士的委托(化名,被告)作为其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在了解案情时,本离婚律师发现作为被告的王女士从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接到的诉讼材料中除了一张开庭传票外,别无他物。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本律师的注意。经过一番了解,本律师确定是受诉法院在前期送达程序中存在重大疏漏,忘记将离婚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交给王女士。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该疏漏会引发什么后果呢?

       由于被告的国籍仍为中国,但分居前一直住在加拿大,多年来又失去了联系,所以何先生目前也不确定被告到底是在中国还是国外。这种情况下,要想顺利开庭则必须要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普通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六十日,而涉外公告的时间则是三个月,沈阳律师公司也就是九十日。本案中由于被告是否在国外无法确定,单独采取哪种公告方式都有风险——如果被告在国内,而公告却发在了《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或者被告在国外,公告却发在了《人民法院报》上,日后被告均可以审判程序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届时我方的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本离婚律师向法官提出了一个建议,即两种公告方式在时间上重叠采用。考虑到两种方式的公告期间有一个月的差距,同一天发布公告就会导致最终开庭时间的不一致,所以可以先发布涉外公告,过一个月后再发布普通公告,这样做就可以让二个公告所确定离婚案件开庭时间恰好都定在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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