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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公司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提交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8/5/25 14:27:14

       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向沈阳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男方黄先生(化名,被告)虽然同意离婚,却在法庭上拿出一份借款合同并声称自己因婚姻生活需要向朋友借款五万元,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张女士在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担该债务。介绍完情况后,男方的律师便将一份借款合同的复印件递给了我。出于职业习惯,本离婚律师并没有接受该复印件,而是要求对方将借款合同的原件一并拿出来接受我的审查。听到本律师的要求后,男方有些慌乱,沈阳律师公司假意在文件袋中翻找一通后才又拿出一份借款合同。于是,本律师将两份合同放在一起开始认真比对,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原来,对方所提交的所谓借款合同原件也是一份复印件,因为签字笔迹的复印痕迹非常明显。对此,本律师当场提出反驳意见:“由于对方没有证据原件,所以我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看到本律师揭穿了这份假证据,男方的律师还不甘心并辩解道:“开庭前我们找到借款人索要合同原件,借款人说这就是原件。”但对方律师的辩解又被本婚姻律师抓住了把柄并反驳道:“请注意这是借款合同而非一张简单的借方写给贷方的借条。既然是合同至少应该是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的。况且你们提交的合同复印件里写的也是一式两份,你拿出自己那份就可以了,有必要向贷方去要合同原件吗?除非你们的所谓借款合同是虚构的才不敢拿出来吧?”一席话说得对方哑口无言,只得撤回了债务的问题。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一定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交的证据,因为对方提交的很可能是企图蒙混过关的虚假证据。本律师正在沈阳省某法院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沈阳律师公司但该案在起诉后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使之有可能变为一起真正的离婚官司。大致情况是:

       王先生(化名,原告)与魏女士(化名,被告)原本为夫妻,2000年时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商一致打算离婚。王先生当时在沈阳工作和生活,不方便回沈阳办理离婚手续。于是,魏女士在当地为王先生聘请了一位律师做代理人,并托关系在王先生未出庭、沈阳律师公司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并取得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事后王先生与他人再婚至今。由于离婚调解书中对双方当时购买的一套期房未做处理,于是王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向原来的法院提起分割该房产的诉讼。接受委托时,本律师便有个疑问——当年法院怎么能在王先生不到场的情况下出具离婚调解书呢?这不是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的吗?但鉴于王先生已经再组了家庭,不想再追究,于是本律师便放下了这个疑问,准备打好分割房产的官司就算了。没想到等官司打起来后,该问题仍然无法回避,绕来绕去还是要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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