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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家离婚律师施工合同纠纷不可遗漏的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8/5/31 15:58:57

       沈阳私家离婚律师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而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还是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能查清事实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以认证的,在离婚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诉讼请求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并在适格民事主体产生的,沈阳私家离婚律师这是本、反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和肯定的前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是承包方提起工程款纠纷诉讼,建设方多以工程质量和价款结算等理由或提出抗辩或提出反诉,实践中很少有建设方提出交付施工资料和提供工程款发票之相关请求权的主张,其结果往往是案件虽已审结,但双方仍有一大堆争议不能解决也无从解决,由此引发法律关系链条中其他权利主体的不满和争议,也使开发商面临新一轮纠纷和诉讼的困扰,经济利益损失也在所难免。开发商身处此法律窘境的因素固然很多,但在诉讼阶段未能全面行使诉讼权利,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探讨交付施工资料和提供工程款发票的请求权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正确行使,成为广大实务律师应当交流和思考的必要课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体现在合同文本之内,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都有多项权利和多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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