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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人律师事务所管理事项

发布时间:2018/5/31 16:00:10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沈阳私人律师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未婚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主要是认定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以下是详细内容: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同居财产如何认定,沈阳私人律师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沈阳私人律师林少娴对罗健祥是否归还了剩余的310000元共同债务提出异议,但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林少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健祥返还代垫款3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06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罗健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共5700元,由林少娴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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