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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8/6/4 16:27:09

       沈阳私家侦探在我国,夫妻离婚时约定将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因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效力,民事调解书作出后原则上不予以撤销,除非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房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予以再审。因此,只有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才涉及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此案即涉及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房屋而言,在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夫妻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据此可撤销房产赠与条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处分给另一方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同时,该类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离婚这一目的密不可分,沈阳私家侦探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不能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此点与《合同法》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有异曲同工之妙。之所以排除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应视为一种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应视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沈阳私家侦探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于诚信原则,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房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归对方所有,对方亦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认可,该约定符合赠与合同基本特征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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