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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人侦探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8/6/4 16:28:25

       沈阳私人侦探从性质上讲,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条款实为一种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复合性,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即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即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沈阳私人侦探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司法解释(二)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该类纠纷中,应“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

       另外,若赋予赠与方任意撤销权.则会带来赠与方恶意利用该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房产的目的,这不仅给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负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而易见。不过,赠与人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享有的法定撤销权则不受影响。

       最后,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沈阳私人侦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源则,不得允许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结果”,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对方或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共有房产归对方,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理应产生拘束力。如在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之前,允许夫妻一方有权随意撤销赠与,则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同时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在协议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定子女抚养费之外,还约定将一方所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并不少见,沈阳私人侦探尤其是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或者夫妻共有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居多。该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定有无区别,子女是否也应视为受赠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该与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定并无区别,也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9]否定说则认为,该约定虽是无偿行为,但并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而是为子女设定的权利,该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条款,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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