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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查公司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

发布时间:2018/6/13 13:02:34

       沈阳调查公司甲男与乙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54万元。丙男与丁女为甲男父母,自2001年开始,二人即与甲男与乙女共同生活。2014年4月,丙男与丁女在得知甲男乙女二人协议离婚后,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确认二人对诉争房屋享有50%的份额,庭审中,丙男与乙女提供购房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购房之时二人向甲男和乙女支付了购房款的一半,剩余部分由甲男和乙女每月偿还贷款。故二人要求对房屋权属重新确认。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于2000年由甲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购房合同,首付款由甲男现金交付,按揭贷款于2010年全部还清,产权登记人为甲男。

       子女建立婚姻关系后,一般无能力全款购买房屋居住,多为父母资助。但父母的资助行为性质任何认定,在法律上一般会存在三种情形:一为借款、一为赠与,再者即对房屋享有份额。但除赠与外,一般很难通过默示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因此,本案中法院对丙男和丁女分家析产的请求的论证符合立法本意。沈阳专业婚姻法律师认为:处于对新婚夫妇感情稳定的考虑,沈阳调查公司父母的出资一般不会具体说明,但由此便导致后期争议中的被动,一般情况下,在事前无具体明示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推定为赠与。

       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协议离婚。2013年3月,乙女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其对沈阳市某区房屋享有80%的产权。乙女诉状中称:诉争房产系甲男在2010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协议离婚时其也未提及该房产。故甲男行为属于隐匿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其应不分或少分该财产,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房产享受80%的产权。甲男辩称:该房产系2010年其父丙男以其名义购买,首付款30万元为其父出资(含向其父向朋友丁男借款10万元),此后贷款也有其父按月偿还,乙女对此事知晓,故该房屋并非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乙女的分割请求。经法庭询问:沈阳调查公司甲男之父系再婚,为避免后期财产争议,故诉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甲男。另查:自购房后,丙男始终在诉争房屋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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