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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家侦探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6/20 13:15:48

       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齐某在东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东方证券自营子账户的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等工作。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齐某利用其负责东方证券自营的11001和11002资金账户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沈阳私家侦探掌握了上述账户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伙同其丈夫被告人乔某某控制并操作罗某某等四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齐某管理的东方证券上述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三爱富”“金地集团”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3.5亿余元,非法获利金额累计1657万余元。

       沈阳私家侦探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伙同乔某某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乔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乔某某减轻处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于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定义,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前置性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对其认定应持谨慎态度,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代客理财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某个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决策信息。本案被告人齐某所掌握的东方证券自营资金账户相关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不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故被告人齐某与乔某某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认定同意第二种观点,沈阳私家侦探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关于被告人乔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不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合谋实施的共同犯罪,齐某与乔某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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