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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人侦探里程遭修改 消费者维权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6/20 13:16:57

       目前,“其他未公开信息”并没有相关前置性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判断依据,是我国证券期货犯罪体系中的一个全新要素。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只对其作了“内幕信息以外”的概括性规定,未公开信息的内涵、特征、范围均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极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如何认定未公开信息无疑是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沈阳私人侦探第一种观点将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信息排除在其他未公开信息之外,对“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所作出的界定范围过于狭隘,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既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投资经营信息,也可以是监管部门制定的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决定。本案被告人齐某所掌握的东方证券自营资金账户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齐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由于本案的犯罪主体要求真正身份犯,因此被告人乔某某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本案有两个主要争议焦点:一是如何理解和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合谋,有身份者负责提供其他未公开信息,无身份者负责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

       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沈阳私人侦探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刑法该条款中规定的“未公开信息”具有未公开性与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所谓未公开性是指涉案信息在行为人从事相关交易时尚未公开,处于公众无从获悉该信息内容的秘密状态。所谓价格敏感性,是指涉案信息公布后将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草案第八十条的规定与我们的上述观点一致,并列举了四项未公开信息:沈阳私人侦探一是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资金存放机构、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三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决定;四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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