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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6/13 13:01:24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甲男母亲向甲男账户存款定性问题,甲男母向甲男账户的存款,无疑是一种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有关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为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鉴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因此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定性原则也是婚前赠与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沈阳离婚律师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的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据此,甲男母向甲男转账还贷的款项,应视为对甲男与乙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乙女要求房屋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沈阳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并非全部矛盾,前者侧重于出资,而后者侧重于房产归属。案例中,乙女父母的为购房支付18万元的行为在先,而在诉讼期间追认单方赠与的行为在后,故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18万元的性质,法院论证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当。

       沈阳离婚律师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司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司法解释(三)更倾向于保护出资一方的利益,且司法解释(三)的制订与实施均在司法解释(二)后,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问题规定的更加明确,因此,应参照司法解释(三)的原则认定该18万元的归属。乙女父母出资18万元与甲男首付20万元基本相当,可以得出乙女父母为其女出资还贷的18万元,实际是为平衡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此,本院确认该18万元属于对乙女个人的赠与。据此,判决甲男与乙女离婚,诉争房屋为甲男所有,甲男按照乙女对房屋的投入和还贷比例向乙女支付补偿款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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