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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家侦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发布时间:2018/6/13 12:59:57

       沈阳私家侦探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4年3月,乙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甲男离婚并由甲男向乙女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甲男同意离婚,但称诉争房为其婚前购买首付款及每月贷款均有其母偿还,故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诉争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故不同意乙女的补偿款要求。经法院调查,甲男目前每月定时由退休金账户中向甲男还贷银行卡转账,甲男每月再有改卡偿还银行贷款,甲男母亲转账金额与还贷金额完全吻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在审判实务及理论界均存在的不同的认识。沈阳婚姻法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关于甲男母亲代其还贷的款项认定应属准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侧重于对购房出资的认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侧重于对房屋权属的认定。沈阳私家侦探本案乙女并未否定甲男对诉争房屋享有产权的事实,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在本案并不适用,本案实质为单一的婚后赠与行为,故在无明示的情形下,赠与款项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并无不当。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甲男于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款由甲男支付。婚后乙女父母向甲男和乙女支付18万元用于还贷。2014年4月,该房屋贷款全部还清,产权登记人为甲男。2015年4月,乙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诉争房屋。甲男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乙女父母18万元应属对双方的赠与,沈阳私家侦探乙女父母向法院出具说明函,说明18万系对乙女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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