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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查公司“醉驾入刑”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提高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2018/7/3 16:10:09

       在全国刑事审判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军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对醉酒驾车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不宜一律入罪。一时间,“最高法为权贵阶层留口子”、“越权解释法律”的指责铺天盖地。当时,不少刑法学专家纷纷发表观点。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撰文称,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主要存在这种危险就行,不需要司法人员对这种危险进行判断。如果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本罪不可能成立。沈阳调查公司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张明楷的解释在刑法学理论界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则主张,对于醉驾具体的危险性,需要交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他说,实际生活中,有的人自己主动狂饮、事后又坚持自己开车,有的是在他人力劝下醉酒、事后因故未找到代驾而驾车;有的人是在车流密集的繁华地段醉驾,有的是在人车已经稀少的深夜醉驾等,“如果交警一测,酒精含量达标,就认为是犯罪,未免太简单化。”这种看法跟最高法的态度非常接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醉驾入刑”后的实施情况很关注,他披露了一些数字:“醉驾入刑”后,全国法院201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刑事案件增加了8倍多,并非案件绝对数量增加,而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酒后驾车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此前,法院处理醉驾、飙车案件,适用此罪名还是很慎重的。

       沈阳调查公司处罚力度上升之后,不少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发,比如,有的司机紧闭门窗,躲在车内,任凭交警如何劝说也不出来,持续数个小时;有的司机停下车后,先狂饮一瓶矿泉水,交警问话,一言不发;有的司机声称患有乙肝,试图吓退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殴打交警、暴力抗法、冲闯检查站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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